咨询详情

婚姻法中规定: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可是我到法院递交诉状和双方婚姻事实证明文件后,窗口办事人员却告知还需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方长期居住证明文件(所在居住小区区委会开具证明其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文件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 请问工作人员提出的这两个要求合理吗?我又能怎么获得对方的这些证明文件呢?

离婚 2010-08-18 13:3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