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0年5月25日,车祸在早8点50分左右。受害人74岁,当时由就近医院救护车送医院,经拍片胫骨、腓骨各折一处,同时一骨折处有点错位。 驾驶员未随送受害人,由驾驶员亲属跟随,后驾驶员来病房看视,驾驶员入院费交1千元。几经周折6月4日驾驶员共交治疗费8200元,其他未出。驾驶员自从6月4日从保险公司开5200元支票交院后,在也未问、探视受害人。 到7月21日未见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好到交通部门要交通事故认定书。7月21日向处理事务交警要时,处理事务交警居然说还没有作事故认定,7月22日下午3点半找处理事务交警,交警拿出一试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叫签字,一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居然还有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项也要签字。交通事故过程中,双方根本就没有就事故损害赔偿当面进行过调解。莫名其妙的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损害赔偿调解结果项上叫受害方签字,赔偿调解结果项上只有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没有赔偿明细项,也没有赔偿金额。请问,是否属于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范畴,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是否以这样方式处理。根据伤情能否达到伤残鉴定,应怎样才能维护受害人权益。

其他 2010-08-18 20: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遵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