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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30年.期间2007年6月公司与我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2年6月.2012年6月公司又与我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5年6月到期.可今年3月5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申请仲裁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仲裁双倍工资从那年算起?2.是否过了仲裁期?

仲裁 2020-07-26 00:2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仲裁请求时效了,你们之间已经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一般是30年可以索要30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还有如果仲裁请一定咨询律师,准备好足够的证据,不然仲裁结果不利,你又没有15日内起诉的话,损失就挽回不了了。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   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的,则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 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 你的情况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的条件,但是你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你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 你好,可主张补偿金或要求继续上班。其他可来电咨询
  • 可能已经过时效,建议委托律师看看相关证据。
  • 超过了时效,看是否辞退合法
    【追问】怎么会超过仲裁时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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