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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8月27日入职的,公司要求试用期3个月,但是却无故将试用期拖延到了2014年12月24日,社保也是2015年3月份才给缴纳的。另外公司在3月24日无故解雇我,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也不给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违法,或应该怎样补偿呢,谢谢!

仲裁 2015-04-03 0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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