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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女)已婚,有一小孩,后来感情不和,曾多次争吵,打架,B向A提出离婚,A一直不同意,后A与B分居,期间B与C同居并发生性关系,B一直跟A协议离婚未果,请问B、C分别有没有犯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离婚 2019-10-12 00:5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事实重婚:即前婚未解,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法律重婚:前婚未解,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付律师认为,他们这种关系只能属于同居的关系了。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从各学者的观点中,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  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付律师认为,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  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  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
  • 离婚后同居不属于夫妻关系,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不认可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属于同居,可诉讼离婚。
    【追问】非法同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女方有没有构成重婚罪?
  • 以下意见仅供参考:“这个可以陈述为过错方”
  • 涉及重婚罪,建议尽快诉讼离婚
  • 你好,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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