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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与B企业签订合同采购300吨原材料,每吨1800元,开票总额为1800*300元,合同中还规定开票时每吨按400元计,其余不足的用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不足,发货后,B企业给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300元,后B企业让C企业代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400*300元给A企业,两票合计价税为1800*300元,A企业向税务局已申报按17%和7%抵扣,那么A、B、C三企业行为是否违法?分别是什么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公司税务 2010-08-19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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