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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1999年经营某小型公司,05年3月将公司以170万元卖出。05年6月签有份离婚协议,其中甲方单方面有一项手写说明,说明公司里借有前妻家人50万元债务。2009年3月,我们由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从未生效和履行。现前妻以此协议书起诉我,要求偿还这笔债务。而这是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是当初为了能顺利离婚作出的一种妥协。请问,在有签名,但没有生效,双方都没有履行过的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可以做为追讨债务的合法依据。

诉讼 2010-08-20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是公司借你前妻家人的钱,那他们应要求公司偿还,而不应要求你偿还,因为公司和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才能给与更详细的答复。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 你既然说是公司借你前妻家人的钱,那他们应要求公司偿还,而不应要求你偿还。因为公司和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建议你最好带上离婚协议书及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当面或电话详细咨询为好。
  • 我们是法院判决离婚的 并非协议离婚 协议书生效也没有得到履行
  • 您好,该离婚协议签字即生效,但对于对方的起诉,你可以提出的答辩理由。建议您委托律师帮助处理,减少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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