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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父母的二儿子,家中还有大哥、大姐、弟弟,1982年结婚后,家中弟弟要求分家,此时哥哥姐姐已经结婚,农村老理是女孩不参与,我们兄弟三人分家,标的物是一间房。大哥说主动放弃,我和弟弟分,最后分给我,由我出资100元给弟弟,老父母要求即便分了家,房子他们要先住着,等百年以后再给我,我们无疑议,并且均是口头协定没有立下字据。1990年,老父亲找到我,由我出资翻盖那间房(我一直在外工作,并未务农)。后来母亲去世,2004年父亲也去世。之后我们兄弟姐妹对家中其他东西进行分配,未提及房子的事(因为都知道是我的)。2005年我大哥去世。同年我将这间房租了出去,房租由我收,其他人对房屋所有权并无疑议,2014年房子老化严重我出资把房子装修一下!然后我大嫂对这间房的继承提出异议,说我们当初的分家他并不知情,认为房子应该我们兄弟姐妹共同分割,她继承四分之一。我有如下问题1,当初的分家虽没有字据,但是我的弟弟可以作证的确是分给我了,他作证有效力么!2,我的这间房是不是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是在我父母都活着的时候分给我了,只是没有立字据3,如果大嫂起诉我,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4,一般这样的官司法院会如何审理,我胜诉希望大么问题补充:如果要诉诸法律,只要法律认可我弟弟作证,认可这属于父母健在时的财产分割,并不属于遗产继承,我就可以胜诉

行政诉讼 2015-04-04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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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关键是您的兄妹需要给您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详谈电话联系。
  • 您好,您需要证明父母已将房子赠与您。 可从多途径搜集证据。 如需帮助可致电。
  • 需要的话是可以直接的电话咨询
  • 您好!可以到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房屋是您出资所建。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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