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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她背叛了我,找了新的)8月4号的时候问我借3万元钱,说是她家借了高利贷,要还钱。然后我要求拿钱和她一起去还,她不同意,叫我把钱直接汇到她的银行卡里。 因为当时借钱给她的一个条件是叫她七月份来我们曾经共同生活的地方一趟,她答应了,而且也发了手机信息给我说借我的钱会在今年10月前还清,并且发誓会来我这一趟。 但现在她反悔了,并且我发觉,她借我的钱根本不是用来还她家的高利贷,而是把钱借给了新的男朋友。 我有的证据只是和她之后打电话的录音,我在电话里问她借我钱是不是用来还她家的高利贷,她说是。 请问我是不是要证据证明她借我的钱不是用来还她家的高利贷就能告她诈骗呢?因为当初我借钱给她的原因就两个,一是怕她家借高利贷,她会有危险;二是她答应来我这里一趟。我借钱给她不到5天,她就说她不来了,然后我也发现她借我的钱根本不是还高利贷,我感觉她这样明显就是骗我的同情。 我要告她诈骗可以吗?因为她这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

刑事辩护 2010-08-20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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