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村第八生产队有一房九口人在2005年前迁入我镇另一个村,其中他弟已经安家若入了,由于他当时有违返了计划生育,无法进入它村入住,他村干部叫他本人要到村里居住,生产,才把田地分给他,这一点上看他属于自已放弃取得土地使用权,刚好同一个生产队另一户人另外一个乡里迁入我村,后经生产队大部分人同意,将迁出的九口人的田地分给六口田地给迁入者使用(有协议),今年刚好出现征地有补偿款,现在我村是将补偿款定为现在居住我村这一户,同时也将这种关系上报到镇府,现迁出者时常到这家来纠缠,请问我村是否有错,或都其它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种纠纷。

征地补偿 2019-10-05 0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建议对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宜采取私人方式。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三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