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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5日,在开车下坡时,一五岁小孩突然撞向车身,因反冲力造成双脚互擦,右脚背部皮损,并肿涨。当时即送往株洲市x医院治疗,其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均未发现骨折等现象。医院进行了固定和消炎处理,打点滴三天后,因小孩和大人均不堪忍受,自行出院。后保险公司法医至其家中检查,已确认无碍。此事已在荷塘交警队备案,并交纳了8000元保证金。其间,找小孩父母交涉过N次,对方一定要补偿5000元做为损失,而保险公司核定除支付所有医药费外可赔付2000元。 现状是:事情过去有7个月了,小孩子早已恢复健康,保险公司方需结案,我想拿回8000元的保证金。而对方不同意2000元的赔偿。 请问: 1、小孩父母恶意提高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2、一定需要当事人的亲笔才可结案吗? 3、事实是否应该胜过当事人的口头认可? 4、若当事人不配合解决此事,是否可申请民事诉讼? 敬请回复!

争议解决 2010-08-24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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