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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9撤诉一次,09年4月起诉一次(对方拿个08年6月份的精神病病情证明,有检查项目,无入院住院记录,无治疗记录),5月底开庭,对方亲自出庭答辩,坚持不离婚,并且在庭上说只要不离婚,随便我在外面干什么都可以。,6月份法院判不离。后没判离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联系没见面,但对方无休止的骚扰我单位和我本人,致使单位工作秩序和我本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10年6再次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并且又拿出上次出庭时的病情证明来,也无入院住院记录,治疗记录也无,对方本人也是自己出的庭进行答辩,对方律师说对方正在治疗阶段,当庭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并且对方回答任何问题都清楚明白,并说提出很过分也很不合理的财产要求,请问哈各位律师,对方两年以前的病情证明能证明有精神病吗?并且对方律师说正在治疗阶段,又提供不出治疗记录来,法院会认可吗?难道对方因为有病不同意离,我就离不成吗?对方是有正式单位的

离婚 2010-08-21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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