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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以前,修建棉花加工厂时,购买我们生产队的土地修建厂房,仓库,后来又购买了几次,土地价格为每亩60元到360元,双方签订合同注明为建厂用地,并对我们生产队的用工及每年的土地补偿都有明确规定。几年前,企业破产了,合同也无法兑现了,现在镇政府搞小城镇建设,土地又被企业以每亩30000元的价格卖了,请问各位律师,企业卖地,改变了用途,算不算违约,我们怎样才能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

征地补偿 2010-08-21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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