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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去年9月30日跟商场签订了三年的租赁的合同,当时商场承诺第一年免租.但今年7月11日商场以快递的形式通知因我们不交纳租金,与我们解除租赁合同.因为商场属于电业公司,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大意,合同中并未体现第一年免租的字样.只写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0年7月1日收取50%的租金,2011年7月1日收取50%的租金.而且当时交了5000元的合同保证金. 由于本人装修至今未拆,所以被商场起诉,要求缴纳2009年9月30至2010年7月11日的租金五千余元还有等额的滞纳金,还有7月12日到实际搬出商场期间的租金.收到传票后,商场又给了一张单,如果同意把5000元保证金抵上一年租金,装修拆除的话,他们就撤诉. 我想问一下如果开庭根据合同我们是不是一点保障也没有?如果不到庭会作如何处理?谢谢!

诉讼 2010-08-22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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