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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门市房,现租给一个手机店,租房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商定,将XXX处房产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租用期为12个月 每月租金为XX元,乙方第一次付6个月租金合计XXX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现在已经到了该交下半年房费的时候了(已经租用了5个月).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我的租户租满半年后,打算收回房屋的话,是否可以? 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8-21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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