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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熟人2007年与某单位租了一间房屋,合同约定租期3年,如单方违约须承担2000元违约金,并约定租期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收回房屋,2008年1月份该单位装修房屋后房屋被另租与他人,该单位告知我的熟人:房屋使用人是单位上级主管人员亲属,单位有求于该主管人员,属工作需要,不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 2008-03-18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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