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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26条的司法解释

其他 2011-09-03 2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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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 非农业户口申请条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是的,全家取得城镇户口,其土地就由发包方收回!当中有未转为非农业的,则土地不能收回。因为我们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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