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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23日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膝和右肱骨干骨折,分别在08年1月和2010年1月做的手术,并在2010年3月去做的司法鉴定,4月出的结果,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6月到法院起诉,8月20日开庭,被告无异议,司法鉴定的误工时间为评残日,护理时间74天,但法院说误工时间太长,违反了法律规定,司法鉴定难道不算数,误工时间是多长?

诉讼 2010-08-23 0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却太长了,但是法院不按照鉴定,难道法院自己再设定标准吗?你坚持按照鉴定为标准计算,应当按照这种标准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编辑本段]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首先对方都没有异议的,法院是无权进行说明的;其次是你们可以坚持说明你们的理由;最后就是如法院就是不采纳的话,你们如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等来处理。详情致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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