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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一保洁员生病(非工伤、非职业病)一年半之久 ,公司并没有停止他的工资,而是让他妻子代替他工作,以便他能保证有钱治病,尽管他妻子工作不认真,使得业主意见纷纷,公司还是从考虑他能有自己的工作收入,(因为儿子不出钱)继续使用了他妻子,直到小区业主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不得不换人的时候。此时,公司想安排他做更夫,到只有28家业主的小区配合保安值夜班,工资仍然是千元,公司也直白地告诉他,就是给他一个挣工资的借口,他说“干不了”,“安排我就得安排我老伴儿”。公司看他过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一)提前13天结束了合同,但是以他老伴儿是试用期用工为名,还是保证了他的收入,就等于他 老伴儿接替他完成了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原以为合他谈调换最轻的工作,待遇不变,他不会不接受,所以临时决定,但是让项目经理提前五天告诉他了。公司做了一件蠢事,面对着仲裁,理亏。他索要补偿、赔偿。 我就是那个愚蠢的、善良的老总,总是看他可怜,忘记了最重要的,悔之莫及!请帮助我寻找摆脱或减轻损失。致以谢意。

其他 2010-08-23 0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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