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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行政裁决2008年5月12日申请复议,2008年7月15日收到证据第一次知晓县政府为开发商颁发的是一个只用于办理拆迁手续的《国土使用证》"复印件”该复印件记事特别注明此证只用于办理拆迁手续,拆迁完毕后注销此证。为此我们在该年8月27日申请:1、申请市政府撤销县政府为开发商颁发的《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申请撤销建设局于2006年4月29日为开发商颁发的(2006)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至2008年11月16日的具体行政行为。2008年9月12日通知我们领取2008第一号维持决定书。该决定书审理查明我们的集体土地起始时间为签订《征地协议》的“2006年7月6日”......

行政复议 2010-08-23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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