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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淮安楚州区人,我们宅基地是九九年拆迁当地统一划定的地方用于建房使用,当时由于经济条件差只是简单的建了一下,现在想修建成楼房并重新建厨房间和院子,乡拆迁办说不允许,要办手续,并且要收五元一平米的费用,院墙要五十元一米,请问这种收费是否合法?在当时划定宅基地上建房是否要办理什么手续?

拆迁补偿 2010-08-23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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