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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 一: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那些赔偿? 二: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要扣除之前公司已发的两个月工资吗? 三:最后一个月,也就第四个月的工资,公司至今还在拖欠。 而且公司现在还自己打印了一份“公告”,昧着良心说,是我自己不签合同,然后旷工,最后自动离职,7月份的工资他们还假借旷工的明义,说是要扣去了400元,这种他们自己自圆其说订立的公告合法吗? 可以要求他们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吗?哪些相关的法条可以支持?可以具体说下吗? 另:之前在7月23日,也已经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填了表,签了字,按了手印。支队方面没有给我任何的受理凭证。只是叫回去等消息。 29号,在**晚报记者的报道下,**劳动局受理了仲裁申请。30号,一个自称劳动局的人打我电话,问我是不是**仲裁已经受理下我的申请。同时,他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那边的投诉就帮我取消了。 可是,到目前为止,不仅拖欠的工资还没着落,现在公司又搞出个旷工论,还表示要克扣我7月份未发的工资400元。 急盼各位专业的律师,能够根据相关的法条,给予我一些具体解答!非常感谢……

仲裁 2010-08-31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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