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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开个砖厂,冬天不干,顾了一个老头看门,让儿女不管他,身体非常不好有病,当时也是可怜他,就让他在那住了,就是在前天他心脏病发作死在了砖厂,他儿女都来了,要讹人,现在说什么要钱,让我咨询律师,说40.50万,我家有共工商执照,法医鉴定死于心脏病突发,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工伤赔偿 2015-04-13 15: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超过60岁以后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 看是否属于工伤,不属于的话你不用负责任
  • 不属于工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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