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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红斑狼疮患者,十四年丈夫对我精心呵护,虽然双腿虎骨头坏死,但生活还是比较开心幸福,丈夫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的事让我发现后,导致我精神崩溃,丈夫安慰我说不会离开我,依然会照顾我,但是他心里一直想要一个孩子,我由于多年病情加重,无法生育,一直以来我也感到很内疚,但我们的感情很深,现在我已知道我的丈夫与第三者已经有了孩子,我们夫妻俩一致的想法是能把这个孩子要回来抚养成人,但是第三者不同意,我们请求法律上的援助。

调解 2017-04-12 12: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丈夫可以主张直接抚养权,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接抚养孩子。
  • 依你丈夫的名义可以请求抚养孩子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从法律上讲,非近亲属没有抚养的义务。但于亲情,有抚养的义务。
  •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你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般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有以下情形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4,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孩子如果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的,若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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