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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99年以八间瓦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做食品厂,2003年,政府扩路将食品厂拆迁,并没有给予赔偿,同年,父亲因无力偿还贷款被信用社起诉,下达民事判决书后并未执行。2014年,第三方投资公司以受委托名义,向父亲索要贷款本金及利息,父亲从他们手中收到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裁定书为2006年下达,民事裁决中止执行。2015年3月,父亲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想知道我父亲还应该还这笔钱么?

其他 2015-04-16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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