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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结婚时,女方要房子,当时没买到房子,男方父母给押了15万房钱,并存到婆婆卡里,结婚俩个月,女方家长要借这笔钱,夫妻俩从婆婆卡里把钱取走,几个月后,女方家长直接把钱还给了夫妻俩,夫妻俩把钱花光了,房子也没买。现在俩人要离婚,这算夫妻债务吗?

离婚 2019-08-04 01:1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当初男方父母的这15万属于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后来女方家长把钱借走又按时还给夫妻俩,这笔债务已经清偿,这15万是夫妻俩个的财产,他们有处分权并已交经花光,这不是夫妻债务。
  • 1、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一条规定,你的房子是属取得完全完全所有权的房子,贷款没有还完,银行还有抵押权,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法院可判决所有权的归属。3、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条规定,对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房子,应进行评估,法院没有评估直接把原价给你不妥,也不违法。4、他并没有隐藏房产,房子作为不动产无法被隐藏,法院认定他隐藏财产证据不足。
  • 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

    离婚时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两个: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不能证明是用于正常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不能成立共同债务,而只有可能成立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属于共同债务
  • 主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
  • 不属于借款,应该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
    【追问】押的房钱,没买房,他们花到别处 ,也属于赠与???
    【回答】当然是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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