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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建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乙是有限合伙人,丙和丁是普通合伙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达数百万元之巨。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诉讼 2018-05-14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公司不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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