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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下我在一家公司工作4年多,来公司第10个月时公司要我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时间为2年,2年后合同到期后我要求公司跟我续签合同,不管是什么合同,但公司一直没跟我签,现在劳务派遣合同已经到期了一年零5个月,保险在签订劳务派遣的时候一直买到现在,但现在我们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了,请问现在我在新公司应该是什么用工形式,

其他 2020-05-25 06:1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纠纷要看用人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缴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等,都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等,可要求赔偿的项目比较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你的陈述具体分析可主张哪些权益。 如需律师帮助,可电话或当面咨询
  • 你好 ,与用人单位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动者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者合同,而且工作15年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求单位以原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劳务工与劳务派遣部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协议,合同关系。 3、劳务工与服务的公司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工的待遇不的低于服务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劳务工仍然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待遇,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与服务单位的合同要求服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公司被收购对您劳动关系不影响,由新单位承受原单位的义务,是新单位员工。因为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可认定为无固定期合同。
  • 你好,建议咨询新单位。
  • 与用人单位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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