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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工于2006年1月被甲家公司招聘录用,该职工在此公司一直工作至2007年12月后辞职,去了另一公司上班,三个月后,因甲司老板尝识该职工,又请该职工回甲司上班,该职员在甲司工作一年后,因甲司经营不好(或其他原因),将该职员解雇。请问甲司对该职工的经济补偿是从2006年计算?还是从2008年计算?请回复。TIS!

仲裁 2008-11-11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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