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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6日早晨,杨某找刘某办理货款之事到了刘某家。因杨某和刘某原不认识,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为了好贷款,杨某提出买些烟酒吃喝一下,商议贷款事宜。刘某也同意并让杨某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去买,杨某骑车走到半路撞在路边的树上发生事故,且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经双方私下协商,刘某同意向杨某家属赔偿60000万元,但次日刘某否认借车给杨某,且不同意赔偿。 另外刘某在交警及杨某家属未到现场就将摩托车移开事故现场,并送到附近摩托车修理部维修摩托车。请问,根据以上事实,刘某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

诉讼 2010-08-29 00: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既然杨某是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刘某在交警及杨某家属未到现场将摩托车移开事故现场,并送到附近摩托车修理部维修摩托车的行为不影响对杨某的责任认定,不属过错行为。如果杨某的摩托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很难追究杨某的责任的。他们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帮工关系,追究其责任没有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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