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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相距400公里)承包(利用原营业证)一纸厂,约定出租人处理污水,可是出租人违反合同不处理,使我无法合法经营,我不得不弃厂回家。我回家后第三天,有一工人(我弃厂前给我制浆,一共给我干了不足两个月。)在与我无关的地方(出租人的废弃仓库)触电身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杯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我支付两万元补偿金。请问各位这个判决合理吗?(死者系单身,只有一姐姐,常年吃住在厂里。)

其他 2008-11-11 1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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