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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4年9月调入医药开发公司,所有手续办好后(商调函、劳动局关于调动的批复、养老保险、集体转全民所有制等),到市医药管理局处报到,而市医药管理局局长以人事冻结、人员暂时不进不出为由未给我出具到医药开发公司报到的介绍信。但也未告知我不予办理,而是人事冻结暂不办理。在2006年8月20日才给予不予办理的答复。并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答复中未明确告知我的诉权及诉讼期限。市医药管理局已整体转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行政诉讼官司,想知道出具介绍信是否属于它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 2015-04-22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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