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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我公司将应该转给A公司的款项错误转给了B公司(公对公转账),11月底,发现此笔款项转错,联系B公司要求返还,B公司刚开始不承认,12月,承认了款转错了,但一直不返还款项,直到15年4月,B公司说款项可以返还,但因转账到对公帐号,产生了营业税和所得税,要求扣除18%的税金。请问,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5-04-20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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