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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我是乙方,合同中只有要求乙方的条款,并没有说甲方应履行什么义务,是否不符合公平原则?现在我只做了两个月,已经提前一月通知用人单位,一月后我是否可以离职?并且这算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求如乙方合同期未满或提前通知要辞职,甲方有权利拒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费300元整,这是否合理?并且用人单位在每月15或16号才发工资,等于是押半个月工资,这是否合理?

其他 2010-08-31 10: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工资或者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要求它足额支付你的工资。
  •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扣一个月的工资和主张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5号、16号发工资,是大多数单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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