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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拘。一月后被批捕。08年4月被检察机关无罪释放。未经法院。检察机关放我时告诉我签字代表无异议。签了字就可以走。如有有异议就不要签字也不能走继续在看守所里告。于是我签字被无罪释放。现在我想讨个说法我该怎么办

行政复议 2016-03-30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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