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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丙款,2009年在执行甲的房屋时,乙方提出异议,说该房屋已卖给她了,有收条和房屋交接单。并将日期签署在2003年,后经鉴定不是2003年,而是近期形成。在质证会上,甲乙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乙方出具一张2005年她与甲的借款协议,说甲将该房屋抵押给她了,并称现在就住在该房屋。请问法院会怎样判决。谢谢!

其他 2018-08-27 12:0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  私人之间借贷用房产证抵押一般有法律效力,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 如果是买卖房屋,过户产权才能变更;如果是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你要注意这些问题。
  • 如果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则抵押权对外不产生效力。你可以执行其拥有的房屋产权
  • 要看是否属于假证。
  • 那要看甲乙双方是否到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那要看甲乙双方是否到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若登记了,乙方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若没有登记,乙方不能享有抵押权,你可以能够执行到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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