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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一、甲方位于在水一方宜春巷便民市场13号房左侧一间门面房,租给乙方使用,租期约定为二年,并且一次性付请两年的租金共计12000元,房屋租金从2008年10月25日到2010年10月25日,合同期满,如果愿意续签,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续租。 二、乙在甲方屋内做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租约。 三。乙方如经营不善,可向外转租 四、合同期未满,甲方要终止合同,要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五、电费水费、都有乙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签字 年月日 注:没按手印

其他 2010-09-02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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