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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1日债务人在信用社贷款177000元,期限一年,由原现平,程少云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于2008年7月31日到期,截止2010年7月28日,共拖欠本金177000元,利息70104.43元,我社为了保全资金不流失,特提起诉讼. 我想说的是债务人不在本市,另一担保人也不在,只传讯我一人,找不人另外两人我该怎么办,他们在本市有老婆房子难道贷款会让我一个人还吗

其他 2010-09-03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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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有可能的,对方起诉的,应当积极应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法律服务时可以进一步联系本人
  • 债权人有权只起诉保证人也有权只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这个没有问题,但从你叙述的事实来看,保证期限已过,你作为保证人可以以这个理由抗辩。
  • 你好! 1、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你作为连带担保人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承担责任的。 2、你的问题有些复杂,具体可以找一位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全权代理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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