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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XX存车的承包人,每天存车时间到晚上九点。2010年8月16日,一名孟姓存车人说是18点存的车,20点55分来取车时候,发现车辆已经丢失。说是当时找看车的人没有找到。没有人可以证明他是20点55分来取车的。其实看车的人那天是21点40分才离开的,有证人可以证明。其实看车的人每天都是晚上九点多才离开的。而且当天孟姓存车人没有报警。17日上午才报警。就是因为他没有及时报警,所以警察也没有支持对方的请求。现在孟姓存车人已经将我朋友就是看车的人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院。被告是XX公司。怎么答辩才能驳回对方的请求呢?有证人证明我朋友当天是21点40分走的,就这一条,证明力够分量么?谢谢回答

其他 2010-09-03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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