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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有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备案)劳动加班争议,但本人未曾与公司签不定时工作合同或协议,实际上我上班是早8晚5,下午5点后上班的时间公司没给我记加班,6天制,没补休。工资制为:底薪+计件工资(提成)+每上班一天25元餐费补助,在仲裁、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我的加班时间每月超过40小时,多的有84小时。但都以我工资底薪+计件工资+餐费补助总数大于底薪+以底薪为基数折算出的加班工资,且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驳回请求。奇怪的是,仲裁和一审都认定是标准工时制,二审就变成认定我的工作制为计件工资制了?工资条明细栏,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为0,但我和企业提交的这一证据工资条双方都是认定的。这是不是企业的责任?在仲裁时,企业不同意庭解,在1个月后仲裁员电话问我要多少钱?二审时庭审完后,法官叫我回避一下,不知他跟企业说了些什么?我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还是这结果,有点憋屈!如果能再上诉,如有律师有把握再打,如得改判我可以把请求的将近两万的加班工资作为奖励全部给律师!决不失言,这件事实在让人郁闷得很。

诉讼 2010-09-07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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