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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对方100块钱,他纠集了3个人来到我家进行滋事,发生争吵后,他们大打出手,双方都有伤害,但对方把我家物品损坏了近4000元,双方都住院了发生了相应费用。我们验伤一个人是轻微伤,另外一个人未构成轻微伤,住院一个人花费近4000。对方一个人据说三颗门牙有伤害也住院了。 这种情况请问:对方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应该怎么样来处理这件事?我方是否也会受处理(在动手过程中,他们也受伤住院了)?

其他 2008-11-13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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