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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从1995年4月份起一直在北京的一家外企工作。来北京之前我一直在沈阳辽宁省直机关工作,在那里我有23年的視同缴费的社保记录(1972-1995)。1995年5月份起,我一直在沈阳按个体户缴纳社保,然后拿缴费凭证到北京的公司报销。后来政策明朗了,2011年开始在北京缴费。到今年6月份我就退休了,按规定我应该在沈阳办理退休。可我在沈阳的社保帐户(1995-2010)只有2万元余额,而我在北京的帐户4年半就有5万多元(按社平工资三倍缴纳的)。我的工资一直是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在1995-2010期间公司没有按社平工资的三倍为我缴纳社保,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其他 2016-03-08 0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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