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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2003年进入现在的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是2008.1.-2011.1.1,以前也都签了。由于该公司以后没有别的开发项目,2011年合同到期后,准备解散我们这些人员。 他们给补偿金只是2008到2010三年的,共三个月。2003到2008期间的不给补偿金,理由是新劳动法就这样规定的。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公司没有后续任务了,不也就相当于辞退员工吗?按理应该补偿全部的才对。2003到2010期间应该都给。 期待您的答复。

争议解决 2010-09-03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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