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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重点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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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提取办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追加办法是: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page]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案例:张甲和张乙是同乡,2004年8月张甲以月薪5000元的待遇邀请张乙加盟自己新开办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由于关系相熟,张乙未与张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是由张甲的公司出具了一份“工资说明”,简单地列出了张乙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张乙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只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1000元,其余的4000元则分别以多个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朋友的名义签领工资。而张甲以“为张乙偷逃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张乙承担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张乙默许。2006年3月,公司因种种原因陷入困境,张甲决定裁员,并于当月中旬通知张乙自4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乙不服,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张甲不同意。张乙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张甲以张乙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张乙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张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企业应该以何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按张乙要求的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还是按张甲同意的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工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张甲无法提供证据表明张乙的朋友与张甲的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张甲也未为这些张乙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张乙领取,表明张乙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张乙胜诉,支持张乙的所有请求。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张乙与张甲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page]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张乙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page]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 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经济补偿金支付技巧

  1.合同能够马上终止的,不按解除处理。

  2.能让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提出解除;

  3.用人单位能采取授权性解除的,不采用限制性解除;

  4.能协商解除的,不采取限制性解除;

  5.限制性解除中应优先采用不胜任工作解除;

  6.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单位也可以不提出解除;

  7.企业改制未改变国有性质的,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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