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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2004年2月18日,被告卢**在负责山西**县下院村的**铁矿通风巷道工程施工期间,与山西**贸易有限公司的赤山屿沟铁矿矿洞打通,从畅**处借得猎 *** 一支,该卢在与对方矿洞协谈停工未果的情况下,将猎 *** 交于陈**等72余人,采取投掷自制炸药,开 *** ,持刀、棍棒威胁,殴打等恶劣手段将正在赤山屿沟铁矿工棚熟睡的多名工人打成重伤,而胡**被当场打死,案发后卢逃逸,直到2009年9月投案,后经*市法院审判,仅以聚众斗殴罪判决被告卢7年有期徒刑,赔偿受害人胡**家属4.9万元。受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我们想再向高院提起申诉,不知机率如何(卢在2001年时因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判处了1年6个月。系累犯)

其他 2010-09-06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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