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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0日语人防一个人房东签订一份店面经营合同,当时问清楚经营范围是:化妆品,服装,饰品箱包等。事先房东说过要装修但承诺不会碍于营业,于是签订合同。但于2010年6月18日商场全部清场,我无故耽误营业3个月,没有任何赔偿,当时出于在此处经营还不错,就没有与房东继续追究。但2010年9月3日,去人防装修完的新商城交装修效果图时,被告知只能经营服装。在此期间,房东太太曾说过不做了可以将钱退还,今日房东又来电话,只咬住说当时没说只做化妆品为借口,不予理论,且挂掉电话,再打对方却拒接!!!!!!我只干了48天时间,交了4万房租,和1万元押金,请问是否帮我分析下,我该如何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其他 2010-09-03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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