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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拿到裁定法院判离婚,判男方给付女方72000元,(一个月给付3000,共需要给付24期。)男方从2010年1月开始到5月,每月按时给付3000元,2010年1月至5月共给付15000元,但男方从6月开始没有按时给付。只是7月给了一次。现在还有6月,8月,9月没有给钱。我查找了有关资料。如果裁定生效二年后我还没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那么就不可能提起执行了。那提起执行的期限是不是以男方最后一次给付3000元的日子算起为开始,往后顺延二年。为止。怎么办?

离婚 2012-03-21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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