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84年有县政府号召,由县政府牵头工商局实施与村委会共建市场,号召各间人士自建门市,共建市场。工商局与村委会签订了【无期租赁合同】此合同有【公证处】公证,监证机关;县政府,并盖了县政府公章,此合同一式8份,分别甲乙双方,县委,县政府,乡,公证处,法院,城建公司系城建局前身,各存1份,同时工商局也与我们签署了【无期租赁合同】并有房管局为我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当时创建了全国10大文明市场之一。现在我查阅了【合同法】根据;合同法,214规定,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我们的合同已经超过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在有他们好几年没有收我们的地租了,我们找他们交地租他们说现在不知道谁管;根据【民法通则】135,136条规定,他们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认为,我们已经成了这块土地的事实占有者,他们已经自动放弃了这块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

其他 2015-04-29 13: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