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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我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我丈夫离婚,庭审时我没有向法庭提交婚后的借款证据,因还未达到离婚的条件,故,法庭判决不准离婚。现在我想再次起诉离婚,请问:我在第二次起诉时能否向法庭提交婚后的借款证据。(第一次没有提交)

离婚 2008-11-13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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