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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每双休日探视孩子两天,但有些原因女方4年没让探视孩子,我起诉到法院,签订了一份不公协议,以前4年抚养费让我补齐,以后每月多加100元抚养费,我都同意了,但探视时间却少的可怜,半个月探视5个小时,本来4年孩子已经和我生疏,这么搞,孩子跟我毫无亲情可言,我去法院信访还有相关部门申诉说这是一份极度不公的协议管用吗?不说调解协议嫉妒不公可以撤销吗?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6-03-04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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